各县(市、区)工信局、发改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益企宁德”惠服务若干措施的通知》(宁政办规〔2024〕3号)和市政府工作部署,推动惠企政策简便、快捷兑现落实,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现对惠企政策“免申即享”项目清单进行更新,
请各部门加大政策宣传,并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衔接,确保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附件:宁德市惠企政策“免申即享”项目清单
宁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宁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德市农业农村局 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
2026年1月22日
附件
宁德市惠企政策“免申即享”项目清单
序号 | 项目名称 | 政策依据 | 补助标准 | 兑现部门 | 联系方式 |
1 | 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认定奖励 |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工信规〔2024〕2号) |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 宁德市 工信局 | 产业协调科2363698 |
2 | 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复评奖励 | 《宁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宁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德市制造业企业梯度培育五条措施的通知》(宁工信规〔2024〕4号) | 对通过复评或再次认定的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产品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通过复评或再次认定的省级单项冠军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 ||
3 | 省级工业互联网示范平台认定奖励 |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推动工业企业数字化转型若干措施的通知》(宁政办规〔2025〕1号) | 对2024年度至本措施政策有效期内获评省级工业互联网示范平台的企业由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 信息化推进科2860057 | |
4 |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奖励 |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进一步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4〕23号) | 对新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 中小企业科2863157 | |
5 | 专精特新企业复评奖励 | 《宁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宁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德市制造业企业梯度培育五条措施的通知》(宁工信规〔2024〕4号) | 对通过复评或再次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通过复评或再次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 ||
6 | 能效示范引领项目 |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七部门印发关于推动制造业绿色低碳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工信规〔2025〕5号) | 对省级能效“领跑者”标杆企业最高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国家级能效“领跑者”标杆企业最高再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 宁德市 工信局 | 节能科2870165 |
7 | 水效示范引领项目 | 对国家级水效“领跑者”标杆企业最高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 |||
8 | 绿色制造体系创建项目 | 对获评国家绿色工厂的企业最高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获评国家级绿色供应链、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的企业最高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 |||
9 | 低零碳工厂创建项目 | 对获评省级低零碳工厂的企业最高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 |||
10 | 工业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 对符合工信部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行业企业最高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 |||
11 | 环保装备制造业项目 | 对符合工信部环保装备制造业规范条件的企业最高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 |||
12 | “无废企业”创建项目 | 对获评国家“无废企业”的企业最高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 |||
13 | 绿色低碳技术转化应用项目 | 对列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能降碳技术装备推荐目录的企业最高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 |||
14 | 绿色低碳标准项目 | 对主导制修订工业节能降碳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每项15万元和10万元一次性奖励。 | |||
15 | 2025年一季度新入库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 |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实现2025年一季度经济社会发展良好开局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宁政办传〔2025〕1号) | 对一季度新入库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市级财政给予每家1万元一次性奖励。 | 宁德市 发改委 | 服务业科 |
16 | 宁德市质量奖 |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质量奖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宁政办规〔2025〕8号) | 奖励每个获宁德市质量奖组织50万元、每个获宁德市质量奖提名奖组织30万元。 | 宁德市市场监管局 | 质量发展科 |
17 | 宁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奖励 | 《宁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管理办法》(宁市监规〔2023〕2号) | 对获评宁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万元奖励。 | 知识产权科 | |
18 | 支持龙头企业创建“三品一标” |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八条措施的通知》(闽农产函〔2021〕826号) | 对通过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新认证认定的,农业农村部门按规定给予每个产品1万元奖励。 | 宁德市农业农村局 | 绿色食品 发展中心 |
19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 主管税务机关 |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 |
20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增值税政策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 ||
21 | 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 主管税务机关 |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 |
22 | 小型微利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政策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 | |||
23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
24 | 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
25 |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 ||
26 | 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主管税务机关 |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 |
27 | 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 | 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 | ||
28 |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 |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福建省人民政府规定的1.6%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